消防法是保障社會消防安全,加強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國家一直重視消防工作和消防法制建設。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199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進行了修訂。這次修訂消防法,總結了1998年消防法實施過程中的經驗,根據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點,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1.規(guī)定了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新原則。2.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點,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制度,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規(guī)定了消防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鑒定制度,建立了部門執(zhí)法合作機制;加強了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等。3.規(guī)定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yè)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4.進一步加強消防隊伍的應急救援職能,加強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5.加強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增加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的行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調整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具體規(guī)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明確了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