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來,我國刑罰量的猛升,持續(xù)不斷的嚴打,并沒有產生人們所期待的刑罰效果。相反,伴之而來的是刑事案件發(fā)案率尤其是惡性案件和重大經濟案件發(fā)案率的大幅度上升。造成這種結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事程序不公正是重要原因之一。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沒有引進相應的配套制度,辯論式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在中國并沒有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仍然是職權主義的訴訟程序。這種程序只重視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職權,忽視對其他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權利的保護。這種超職權主義的訴訟程序和公平、平等、參與、人道的價值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落差。正是由于這種落差,人們才認為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是不公正的。這種關于“程序是不公正”的認識,又是近20年來刑罰量猛升而刑罰實際效果很不令人滿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刑事訴訟程序,使程序更加公正、文明、進步,是獲得最佳刑罰效果的必由之路。本課題以人的尊嚴和情感反應為視角,從刑事一體化的角度,用歷史的、實證的、系統(tǒng)論的方法,通過對決定程序公正和刑罰效果相關因素的分析,試圖揭示出程序公正和刑罰效果之間的關系:經歷認為是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公正的懲罰程序,將會對刑罰和適用刑罰的程序產生認同感,從而產生刑罰的威懾和改造效果,這將減少未來的犯罪;經歷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程序,有可能導致對廉恥的淡漠、無知和對刑事法律甚至對法律整體的傲慢,這些將增加未來的犯罪;而在刑罰威懾、改造的效果和對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時,刑罰懲罰和未來的犯罪無關。課題共五個部分。引言,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刑罰制度發(fā)展的共同規(guī)律。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刑罰制度發(fā)展規(guī)律的描述和分析,得出結論:人類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刑罰制度的發(fā)展都遵循著共同的規(guī)律,即由野蠻、殘酷、愚昧、不文明,逐步走向緩和、科學、文明、人道;人類社會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刑罰制度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可以說是如影隨形,相輔相成,共同進步和完善,有什么樣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制度。第一部分,程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系實證研究。本部分共分三節(jié)。第一節(jié),通過對調研數據的實證分析,得出程序公正和刑罰效果之間的關系: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促使罪犯認為對其定罪量刑是公正的,這將減少未來的犯罪;不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促使罪犯認為對其定罪量刑不公正,這將增加未來的犯罪。這一節(jié)的相關數據全部來自筆者在山東省某監(jiān)獄、某省女子監(jiān)獄和江蘇省蘇州監(jiān)獄的調研。第二節(jié),以表格及坐標圖的形式對1986年至2007年的如下相關數據進行統(tǒng)計和比較:(1)全國公安、檢察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數及相對于上年度的增長率;(2)全國人口數及人口自然增長率;(3)全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數及相對于上年度的增長率;(4)全國檢察機關批準、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數及相對于上年度的增長率;(5)全國法院系統(tǒng)刑事一審、二審、審判監(jiān)督案件結案數及相對于上年度的增長率;(6)全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數及相對于上年度的增長率;(7)全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數及相對于上年度的增長率。通過對上述相關數據的比較得出的結論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不公正;我國刑罰沒有能夠有效地減少犯罪,而且犯罪一直在增加。因為只有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刑罰才能適用于被告人或者罪犯,并且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就在于保證刑罰的公正實施和被告人的人權,所以刑事訴訟程序的不公正是刑罰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第三節(jié),最近幾年來重新犯罪人數的增多和重新犯罪比重的增大,說明我國刑罰對罪犯的效果是:不但沒有能夠減少重新犯罪,而且事實上增加了重新犯罪;上訴、申訴及審判監(jiān)督案件的增加,說明了罪犯及與罪犯有親情關系的公民認為刑事訴訟程序不公正。第二部分,評價程序公正的標準。本部分共分兩節(jié)。第一節(jié),對目前國內外關于程序公正的幾種理論進行評述,進而提出評價程序公正的主體性原則、普遍性原則和科學化原則。第二節(jié),相對純粹程序正義的兩個原則:相對純粹刑事訴訟程序公正應包括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原則,將人作為人看待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罪行相適應的原則;第一個原則優(yōu)先于第二個原則。第三部分,程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系理論評說。本部分共兩節(jié):第一節(jié),主要從人的尊嚴和情感反應等角度論述程序公正與刑罰效果的關系,經歷認為是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公正的懲罰程序,將會對刑罰和適用刑罰的程序產生認同感,從而產生刑罰的威懾和改造效果,這將減少未來的犯罪;經歷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程序,有可能導致對廉恥的淡漠、無知和對刑事法律甚至對法律整體的傲慢,這些將增加未來的犯罪;而在刑罰威懾、改造的效果和對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時,刑罰懲罰和未來的犯.罪無關。第二節(jié),主要從“親恐關系”的角度論述程序公正與刑罰效果的關系,刑事訴訟程序應該盡量以“親”而仁慈的面目——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措施人道、緩和——出現,并且應該杜絕以“恐”而殘酷的面目——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措施殘酷、不人道——出現,只有這樣,公民才能認同、尊重刑事訴訟程序和該程序的結果——刑罰,從而減少犯罪。第四部分,改革刑事訴訟程序,實現程序公正,獲得刑罰最佳效果。本部分在上述四部分的基礎上,從程序公正和刑罰效果關系的角度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主要內容有:第一節(jié),以“人性惡”和“經驗人”為理論基礎,重新構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第二節(jié),完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第三節(jié),統(tǒng)一程序規(guī)則,取消潛規(guī)則。第一節(jié)的主要內容是: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如果建立在司法人員和司法機關是理性人、其人性是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辯護人是經驗人、其人性是惡的)基礎上,那么刑事訴訟程序是毫無價值的;與其相反,只有以司法人員和司法機關是經驗人、其人性是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經過后天的教育會成為理性人、其人性能夠變得善良為理論基礎,才能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程序以仁慈的面目出現,才能使刑事訴訟程序和因刑事訴訟程序而產生的刑罰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他訴訟參與人和社會普通公眾接受和承認,從而實現刑罰的最佳效果。第二節(jié)的主要內容是: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由“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修改為“保證司法公正,控制犯罪,保障人權”。第三節(jié)的主要內容是:刑事訴訟中大量潛規(guī)則的存在,不但滋生了司法腐敗,誘發(fā)司法不公,而且破壞了司法權威,阻礙了刑罰最佳效果的實現。因此,必須統(tǒng)一刑事程序規(guī)則,取消刑事訴訟中的潛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