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自序
1.讓“殺人惡魔”邱興華也能得到公正的審判
2.“邱興華案”,咋沒有人關注被害人的利益?
3.假如邱興華真的被鑒定為精神病人
4.邱興華之死留下了哪些想象的空間
5.為什么人們對“殺人狂魔”會充滿同情?
6.“許霆案”:比較之中的非正義
7.“許霆案”:請不要輕易指責民意干預司法
8.重審“許霆案”的程序問題不容忽視
9.“許霆案”:這個“山芋”會燙著誰的手?
10.“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與“原發(fā)的案件事實”
11.剝奪刑事被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览砗卧冢?br />12.讓維護正義的人首先獲得正義
13.正義從哪里來?
14.從“報復性司法”走向“恢復性司法”
15.陳國清等四人殺人案:“循環(huán)審判”是如何練成的?
16.“黃靜案”:國家追訴主義的自負
17.讓錯案的糾正不再依賴于“偶然”
18.“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英國的發(fā)展及其啟示
19.“馬克東詐騙案”遭遇冷漠折射出什么?
20.讓司法“程序”不再僅僅是辦案的“手續(xù)”
21.立案與偵查應該是啥關系?
22.讓一部分案件的審判先公正起來
23.為什么要強調保護被告人的權利?
24.通過“程序制裁”遏制“程序違法”?
25.權利的生命在于實現(xiàn)
26.在“法律安全”和“社會安全”之間
27.“修改不修改,其實對我們影響都不大”
28.從“無救濟則無權利”說開去
29.認真對待刑事程序的失靈問題
30.程序正義可能是個好東西
31.為法官者,應“傾天平向弱者”
32.法官不應因行使判斷權而遭受懲罰
33.為什么不應將訊問被告人作為法庭調查的開始?
34.在正義的路上——《程序正義之路》讀后
35.治理超期羈押:從“運動式”走向“制度性”
36.司法改革違法:質疑“有條件的逮捕”
37.律師為什么應當為“壞人”辯護?
38.以懲治犯罪的名義制造犯罪,為什么呢?
39.讓律師在場就能防止刑訊逼供嗎?
40.刑事辯護應從哪里尋求突圍
41.以民事手段打擊外逃貪官
42.遲到的回避告知
43.為什么抗拒不能從嚴?
44.“案件告破立即表彰”的做法有所不妥
45.遏制刑訊:增設制度還是強化實施?
46.十字路口的公訴方式改革
47.弊端重重的公訴審查程序
48.不可承受之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中國
49.保留法官的庭外調查權,為了誰?
50.硬幣的另一面
51.人權漫談
52.人性漫談
53.法治漫談
代后記:我的一次蒙冤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