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原則是: (1)人的基本權利是立法所不能剝奪的。 (2)一切法律上的決定均須遵循預設的程序做出,非經正當過程做出的決定是無效的。(3)一切法律上的紛爭最終可獲獨立的和中立的司法機關的裁判。至于善治,則是一種通過政府、企業(yè)、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社區(qū)和公眾,甚至是國際間的互動、協調、合作,以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得以實現的管理過程。善治至少包含如下一些要素:(1)治理是在一種法治的原則之下進行的,具有一種在公眾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之上的合法性。因此,為人們所服從的,主要不是以強制力為后盾的權力,而是被認為是具有合法性的權威。(2)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被同樣地認可和尊重,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任何強權、特權都不為法律所認可。(3)政府財政的支出和政府的投資必須以滿足公共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平為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會公平為前提,并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所批準。(4)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的設置合理,能夠有效地運行,對問題和公民的訴求具有敏捷的回應能力。(5)政府領導人和各級官員經選舉產生或者經選舉產生的機構任命,對人民負有責任。(6)政府的政務和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公開,公民有知悉政府公開的信息的自由和向政府要求公開信息的權利;公民能夠在盡可能充分把握信息的前提下,有效地參與公共決策過程,并對公共管理過程實行有效的監(jiān)督。(7)傳媒能夠在不受外部影響的情況下,自主地發(fā)揮表達公眾意愿和執(zhí)行社會監(jiān)督的功能。(8)獨立的和中立的司法審判可就一切法律上的紛爭做出最終裁決,但它的生效的裁決本身卻不受審查;政府尊重并且遵從司法審判的裁決。(9)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協調、衡平不同的利益和主張;利益、主張、信仰、文化傳承和生存方式不同的人們之間能夠相互容忍,和諧共處。人與自然能夠和諧共處。本書是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社會學研究所和公眾、政府機關、官員與其他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共同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