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錯案與七種證據》中從語詞含義的角度來說,刑事錯案應該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其一是把無罪者判為有罪,可以簡稱為“錯判”;其二是把有罪者判為無罪,可以簡稱為“錯放”。它們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案件事實問題做出的錯誤裁判,但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對象是第一種類型的錯案,即錯判。這類刑事錯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個人利益,使當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甚至會使公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念乃至國家政府的信念!在當下中國,刑事錯案的發(fā)現和糾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錯案得以糾正是因為偶然地發(fā)現了真正的兇手;余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為當年的“被害人”意外的生還。刑事司法出現錯案在所難免,但關鍵是我們能否建立發(fā)現錯案和糾正錯案的有效機制。雖然我們有上訪制度,有控告申訴部門,但是錯案的發(fā)現和糾正依舊非常困難。這里有來自很多方面的阻力,例如地方政府阻力和原司法偵查機關的阻力。其實,有些錯案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或結案之后就已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了,但是卻不愿意改正,似乎有騎虎難下之苦,只好掩蓋錯誤甚至堅持錯誤,結果是錯上加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