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中,我們將著重探討被害人以及被害過程,其中包括犯罪對被害人產生的效應;該章也涉及被害人回應被害過程的各種方式。同時,我們也會簡要評論被害人學文獻中所討論的一些主要問題。本章將始終考慮從總體上甄別對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路徑形成挑戰(zhàn)的各種問題。在第二章中,我們會將重點轉向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決策。在該章中,我們將首先考察兩種以社會福利為基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刑事司法制度而運行的措施。其中第一種涉及對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給予國家補償?shù)囊?guī)定;第二種則包含了被害人援助方案。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政策回應與恢復性司法具有相同的“損害救濟”目標,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與恢復性司法觀念相互協(xié)調,即使它們既不像后者將重點放在犯罪人對被害人承擔的個人責任上,又不涉及一個包容性的決定程序。這也是為什么作者在表1.1中將其描述成一個單獨的“福利模式”的原因。在第三章中,我們將考察被傳統(tǒng)刑事司法制度所接納的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某些主要措施。它們包括各種力圖使再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的影響最小化、提高被害人參與該程序的能力或者以經濟補償?shù)男问綖楸缓θ颂峁┚葷却胧?。就已經被普通法司法制度所接納的各種被害人參與措施而言,它們通常最多為被害人與刑事司法決定者(包括裁判者)之間進行交流提供一個單向通道,而缺少促進主要當事人之間對話的可能性。因此,它們既無法滿足包容性參與的原則,又不能保持一種“平衡關注”。而這兩點都是恢復性司法路徑的標志。在第四章中,我們論述的重點將從福利性措施和刑事司法措施轉向恢復性司法路徑及其與被害人的潛在關系。作者辨析了恢復性司法對刑事司法制度的各種批評,而且該批評與各種潛在“改革議程”及其對被害人的意義聯(lián)系在一起。作者辨析了近期關于恢復性司法發(fā)展的政策措施,而且評價了其對被害人的影響。在第五章中,依據(jù)從各個法域收集到的實證資料,作者評價恢復性司法程序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需求。最后,第六章將從更具批評性的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視角出發(fā)評價恢復性司法。這一視角來自于第一章所提出的有關問題。第六章評價恢復性司法的局限性;考察恢復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處理諸多被害人學文獻所提出的有關擔憂;贊同恢復性司法的主張即在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之間尋求一個恰當?shù)钠胶狻?/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