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史(2009年校訂本)》顯示著歷史學家和哲學家的嚴謹精神和偉大的創(chuàng)造力。它樸實的歷史和理論研究以并存的法律制度的多元性這個一般問題為中心,這種多元性體現著在同一體系中相互共存的社會群體和組織原則的多元性。通過這種透視,格羅索超越了上個世紀和本世紀的法律歷史編纂學,向前跨出偉大的一步。占主導地位的歷史編纂學實際沒有意識到羅馬的國家事務與現代國家之間的根本差別,它根據現代國家的法觀念去研究羅馬的政治一法律經驗。相反,格羅索的著作則明顯承認家父的權力(potestas del pater familias)和共同體的權力(potestas del populus)均具有主權性,這種主權性分別表現在各種不同的組織原則(家父的意志,民眾的立法,法學家的權威)中。顯然,所有的人均參與到這種主權之中,而且存在數個創(chuàng)制法的中心,創(chuàng)制法的活動不是“專制的”,不是擺脫一切約束的,因為這是一種“市民”的制度,這種社會既追求所有人的集體福利,又照顧單個人的福利,主宰這個社會的是通過家父和執(zhí)法官加以體現的神明。格羅索的著作還明確承認因平民斗爭而產生的政治制度的特點: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分裂和協(xié)商創(chuàng)造出護民官的“否決權”;平民護民官與整個共同體的執(zhí)法官有著根本的區(qū)別。格羅索的這部著作超越了蒙森那種與自由國家結構相聯系的研究模式,但是,在這里我們不想對各個問題作學術上的總結。需要強調的是,格羅索的這部著作再次引起對早期羅馬經驗的思考(這可能有助于有關民主制度建設問題的討論)并使這種思考不囿于現代國家已有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