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律的變遷史上,自19世紀末期至20世紀中葉半個多世紀,是中國公法新生和崛起的時代。在這一時期,政治的變革與法律的革命相呼應,公法率先離經叛道,打破三千年中華法律的沉靜,開啟了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的旅程。在半個世紀里,政治的風云變幻,刺激和催生著公法的成長,使其位居各法之首,引領著這一時代法律和制度的走向,并成為中國近代法律體系中的顯法。與公法的崛起相隨,公法學成為近代中國法學中的顯學,也成為整個社會科學的顯學而名盛一時。公法與公法學在近代中國變化之顯、地位之重,緣于公法與政制之間的特殊關系。一個時代的政制往往形成一個時代公法的母體,公法則成為一個時代政制的表征;政制演變促成公法的轉向,公法的新生與崛起也可能促成一種新的體制逐漸得到孵化。一般而言,政制的性質與公法的地位和生命相關,政制的變革必然引起公法的革命,引起公法調整或者促進公法的生長。正因為如此,近代公法的變與興,便屬自然之理。因為無論是清末還是民國,政制轉型成為時代的主旨,也就注定了公法的勃興,舊政制的變革和新政制的創(chuàng)立總是以公法為依托,這是現(xiàn)代政制的特征,也是近代公法新生與興旺的動因。如果說私法是法治社會之根底的話,公法便是法治國家或憲法政治的支柱。當法治國家和立憲政治成為近代政制目標的時候,也就注定了在近代中國的法律世界里公法的繁榮昌盛,最終形成了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以公法引領私法的歷史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