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序論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與發(fā)展
第一節(jié) 民法的概念
第一 民法的意義
第二 民法的性質與地位
第二節(jié) 民法的效力
第三 關于事項的效力
第四 關于時間的效力
第五 關于對象(人)的效力
第六 關于空間的效力
第七 兩岸關系與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民法典的制定與修正
第八 民法典的制定
第九 “民法”的編制及主要內容
第十 歐陸法制的繼受與民法各編的修正
第十一 民商統(tǒng)一制度的采用
第十二 “民法”總則編的修正
第四節(jié) 現(xiàn)代民法的發(fā)展趨勢
第十三 權利的社會化
第十四 私法的公法化
第十五 民法的特別化
第二章 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
第五節(jié) 權利的概念
第十六 法律關系原則上就是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七 權利觀念的演進
第十八 權利的內容(權利與利益的關系)
第六節(jié) 權利的分類
第十九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第二十 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及抗辯權
第二十一 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第二十二 主權利與從權利
第二十三 原權利與救濟權
第七節(jié) 義務的概念
第二十四 義務的概念
第二十五 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六 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第三章 法律的適用、解釋與補充
第八節(jié) 法律的適用與法官的任務
第二十七 法律的適用
第二十八 法官的任務
第九節(jié) 民法的解釋
第二十九 解釋法律(民法)的必要性
第三十 解釋的目的及態(tài)度
第三十一 解釋法律的方法
第三十二 法律的補充與類推解釋
第四章 “民法”總則編序論
第十節(jié) 總則編規(guī)定的性質及其適用范圍
第三十三 總則編的規(guī)定內容
第三十四 總則編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
第十一節(jié) 法例
第三十五 法例概說
第三十六 民事事件適用法規(guī)的順序(法源問題)
第三十七 法律第一順位的法源
第三十八 習慣一第二順位的法源
第三十九 法理一第三順位的法源
第四十 書面及簽名的方式
第四十一 確定數(shù)量的標準
第二編 權利主體論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十二節(jié) 權利能力的發(fā)生與消滅
第四十二 權利能力的意義
第四十三 權利能力的始期
第四十四 胎兒的權利能力
第四十五 權利能力的終期
第四十六 出生與死亡的證明
第十三節(jié) 外國人及中國大陸人民的能力
第四十七 外國人的意義
第四十八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與能力
第四十九 中國大陸人民的能力
第四節(jié) 死亡宣告
第五十 死亡宣告制度
第五十一 死亡宣告的要件
第五十二 死亡宣告的效力
第五十三 失蹤人財產的管理
第五十四 同時死亡的推定
第五節(jié) 行為能力概述
第五十五 行為能力、意思能力及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
第五十六 有行為能力人
第五十七 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五十八 無行為能力人
第十六節(jié) (成年)監(jiān)護制度
第五十九 從禁治產到監(jiān)護制度
第六十 成年)監(jiān)護宣告的要件
第六十一 監(jiān)護宣告的效力
第六十二 監(jiān)護宣告的撤銷
第十七節(jié) 人格權的保護
第六十三 保護人格權的重要
第六十四 能力及自由的保護
第六十五 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
第六十六 姓名權的保護
第十八節(jié) 住所
第六十七 住所的意義及法律效果
第六十八 住所的種類
第六十九 居所與選定居所
第六章 法人通則
第十九節(jié) 法人的意義與理論
第七十 法人的意義
第七十一 法人制度的發(fā)展
第七十二 法人本質的理論
第廿節(jié) 法人的種類
第七十三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第七十四 公益法人、營利法人、中間社團、無權利能力的法人、公設及民間財團法人
第七十五 公法人與私法人
第廿一節(jié) 法人的設立、登記及住所
第七十六 設立法人的主義
第七十七 臺灣地區(qū)采取的主義
第七十八 法人的登記
第七十九 公益社團的登記問題
第八十 法人登記現(xiàn)況
第八十一 法人的住所
……
第七章 社團與財團
第三編 權利客體論
第八章 物
第四編 權利變動論
第十章 行為能力和欠缺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通則
第十二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章 條件及期限
第十四章 代理
第十五章 無效、撤銷及效力未定
第十六章 期日與期間
第十七章 消滅時效
第五編 權利行使論
第十八章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