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將人民調解法治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理論篇”。本篇是對人民調解法治相關理論問題的講解,我們將人民調解納入法的一般理論之中,用法的一般原理對人民調解作法律理論上的分析。其中包括人民調解法治的概念、人民調解法治的構成、人民調解法律關系、人民調解法律原則、人民調解法律淵源等。這些范疇的問題是研究人民調解法治的起點,也是人民調解法治的基本理論問題。事實上,在撰寫過程中,我們發(fā)現將法治以及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運用于人民調解之中并不牽強,因為人民調解法治有著實實在在的法律理論中的內涵。以人民調解法律關系為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客體、內容在分析人民調解時都有具體內容,我們在分析“糾紛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時就將當事人的權利作了這樣的概括,即自主決定權、要求回避權、表述真實意志權、不受壓制權、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權等。這些權利只有人民調解當事人才享有,而其他法律關系當事人則沒有這樣的權利。由此可見,法治與法律理論對于人民調解而言是至關重要的,讀者們在讀本書時一定要對理論部分的內容認真掌握,因為它是領會人民調解法治的一把鑰匙。第二部分為“主體篇”,本篇是對人民調解法治主體的講解,人民調解法治主體與人民調解法律關系主體不是同一意義的概念,二者在理論上有重合,而在法治實踐中人民調解法律關系主體與人民調解法治主體并不是一回事。人民調解法治主體只從相對靜態(tài)的角度對介入到人民調解制度中的機構、組織、人的表述,它們是人民調解法治中較為重要的一個部分,沒有它們的介入人民調解就無法運行,更談不上進行法律行為了。依目前我國人民調解的法律規(guī)定,人民調解的法治主體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糾紛當事入、司法行政機關等,它們各自在人民調解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對于人民調解法治主體的講解我們以我國有關人民調解的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對每個當事人在人民調解中的權利與義務、職責、產生與變更乃至于工作原則等都作了較為簡略的評介。這一部分我們所突出的是有關法律與法治的實務。至于人民調解法治主體的深層理論問題我們無法在本著作中進行深入探究,只是將一些在今后需要引起注意的問題提了出來。我們認為,通過對人民調解法治主體的講解,有利于讀者把握我國人民調解的運行脈絡。其中諸多評介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我們對人民調解糾紛當事人的類型作了劃分,認為人民調解糾紛當事人包括作為個體的糾紛當事人、作為企業(yè)單位的糾紛當事人、作為事業(yè)單位的糾紛當事人、作為社會組織的糾紛當事人、作為政府機關的糾紛當事人、作為特殊形態(tài)的糾紛當事人等。第三部分為“程序篇”,本篇是對人民調解程序的講解。程序在法治中的地位是至關重要的,在一定意義上講,法治如果離開了程序就會變得沒有意義。但是,程序在不同的部門法律中有不同的意義和狀態(tài),人民調解作為糾紛解決的法律制度,程序在其中的地位和設置是非常重要的。同時,我們還考慮到人民調解作為一種特殊的糾紛解決制度,與其他糾紛解決制度相比又對程序的要求相對松弛。這種松弛性決定了人民調解中的程序的特殊性,即既要依相關的程序規(guī)則而為,又對程序沒有太苛刻的要求,基于這種特殊性,本部分我們介紹了人民調解中民間糾紛的受理、民間糾紛的調解、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等基本的程序環(huán)節(jié)。這些環(huán)節(jié)既是按人民調解的運行過程設計的,又以我國目前關于人民調解法律規(guī)定設計的程序為基礎。第四部分為“責任篇”,本篇是對人民調解法律責任的講解。人民調解法治中的核心部分是法律責任,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就不成其法律制度。因為在沒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即使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也只能提供一些行為范式,而不能為不遵循行為范式的行為施加國家強制力。法律責任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也是被放在比較重要的部分確立的。人民調解的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相同,包括了大量的責任追究的方式、方法,而要對相關主體進行責任追究就必須以構成責任為前提?;诖耍覀兿戎v解了人民調解法律責任的概念、構成要件、價值等有關的前提。而后分別講解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責任、人民調解員的責任、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等。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責任主要是針對對它的運作起決定作用的主體的,我們免去對人民調解當事人法律責任的講解也是基于這個考慮。我國有關人民調解的法律規(guī)范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作了非常詳細和具體的規(guī)定,我們在撰寫中對這部分內容介紹得也較為具體,這有利于讀者從法治國家以制約權力行使者為主的法治理念中得到啟迪。第五部分為“展望篇”,本篇是對人民調解法治在我國發(fā)展趨勢的講解。之所以要設立這一篇,主要原因在于我國人民調解工作盡管比較成熟,但人民調解法治卻無法與人民調解工作本身同日而語,如何使人民調解走上法治化的軌道是我國學界和實務部門應當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