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清理債務與重整】
[適用主體]
[破產界限]
[重整條件]
第三條【破產案件的管轄】
[企業(yè)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五條【破產程序的效力】
[對債務人境外財產的效力]
[外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境內財產的效力]
第六條【企業(yè)職工權益的保障與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jié) 申請
第七條【申請主體】
[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的主體]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第九條【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jié) 受理
第十條【破產申請的受理】
[債權人破產申請的受理]
[債務人破產申請的受理]
第十一條【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通知債權人與公告】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債務人個別清償的無效】
第十七條【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繼續(xù)履行與解除】
第十九條【保全措施解除與執(zhí)行程序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
[執(zhí)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條【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xù)】
第二十一條【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破產程序中的專屬管轄]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的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二十六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行為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的忠實義務】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與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的辭職】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行為的撤銷】
[破產撤銷權]
第三十二條【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三條【無效行為】
第三十四條【追回因被撤銷或無效行為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和財產的追回】
[企業(yè)法人的財產與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財產]
[債務人的管理人員侵占企業(yè)財產時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條【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破產取回權]
[一般破產取回權及其構成要件]
第三十九條【在途運輸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出賣人行使取回權的條件]
第四十條【抵銷權】
[不得行使抵銷權的情形]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br /> 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共益?zhèn)鶆铡?br />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那鍍敗?br />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那鍍擼
[比例清償]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guī)
實用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