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如何把握物權法同擔保法的適用關系?]
第二條【本法適用范圍與擔保方式】
[擔保人不履行具有擔保內容的“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應怎樣處理?]
第三條【擔?;驹瓌t】
[如何認定惡意抵押?]
第四條【反擔保】
第五條【擔保合同無效及其法律后果】
[無效擔保合同的責任是如何承擔的?]
[抵押合同無效導致抵押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否以抵押物價值為限?]
[《物權法》和《擔保法》對獨立擔保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在《物權法》施行后,如何確定獨立擔保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jié)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保證的定義】
第七條【保證人資格】
[村民委員會有無保證人資格?]
第八條【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限制】
第九條【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第十條【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授權而以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如何處理?]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應否追加該企業(yè)法人作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第十二條【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中的保證責任是如何承擔的?]
第二節(jié)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的形式】
[實踐中,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承保的意思表示?]
[如何理解口頭保證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最高額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的內容】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
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否依原執(zhí)行依據直接申請執(zhí)行被保證人?]
第十九條【保證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條【保證人的抗辯權】
[本條所指的債務人的抗辯權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第三節(jié)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范圍】
第二十二條【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沒有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已經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七條【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八條【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競合的處理】
[既有債務人自己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保證,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人放棄相應抗辯權的,這種約定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訂立的無效保證合同的處理】
第三十條【保證責任的免除】
[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效力?]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jié)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抵押相關概念】
[在同一財產上并存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的,如何處理?]
第三十四條【抵押財產的范圍】
[能否以未來財產作抵押?]
第三十五條【超額抵押的禁止】
第三十六條【房屋與土地使用權抵押】
[抵押人違反“房地一體”原則,未將房產與地產并辦理抵押登記,或將房產與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第三十七條【不得抵押的財產】
[如何界定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具有“公益性”?]
[抵押設立后,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出現爭議,抵押的效力如何認定?]
第二節(jié)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抵押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的內容】
第四十條【流押的禁止】
第四十一條【抵押物登記】
[如何理解和適用《物權法》第188條關于“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抵押物登記機關】
第四十三條【抵押物的自愿登記】
第四十四條【抵押物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條【抵押登記資料的公開】
第三節(jié)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四十七條【抵押權對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抵押不破租賃】
第四十九條【對抵押物的處分】
第五十條【抵押權轉移的從屬性】
第五十一條【抵押權受侵害的救濟】
第五十二條【抵押權消滅的從屬性】
第四節(jié)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條【抵押權實現的清償次序】
第五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六條【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上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七條【抵押人的追償權】
……
第四章 質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guī)
實用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