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yè)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 [分業(yè)經營原則]
第九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 保險合同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效力]
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協(xié)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理賠]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 [爭議條款解釋]
……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guī)則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