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的憲法論辯被一種錯誤的二分法支配著。在這種二分法思維下,或者認為,我們必須一板一眼地遵從撰寫了我們憲法關鍵詞句的那些人的想法,并且,只有在他們會認為某法律違憲的情況下,才宣布該法律違憲;或者認為,除非再度揣摩立法者的價值選擇,否則法院無從審查立法。雙方堅持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思維,認為上述兩種看法是我們僅有的選擇,這么做,對于論辯中的任何一方來說,都是有好處的。因為,一方只要指出僅有的另一種選擇如何具有不可接受性,就能為自己的論辯加分。倘若論辯如此進行的話,那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雙方都可以輕易地指陳對方觀點的缺陷,并且所提出的理由也會大同小異。因為,無論主張“有關社會實體價值的選擇問題,其最終的決定權應該賦予經由任命產生的法官”的理論,還是主張“這種價值選擇應該遵循逝世已超過一個世紀以上的制憲者的信念”的理論,最終都與作為我們政治制度之基礎的民主信念不相協調。在本書中,作者將提出司法審查的第三種理論,作者會論證這種理論是與那些基本信念相一致的,事實上,這個理論是為了支持法院將那些理想信念付諸實踐而建構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