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制度之本質,在于為不符合刑法分則定型化的實行行為要件或者按照分則歸責原理處斷不妥當的參與犯(犯罪參與行為)設定處罰條件和處罰原則。根據對參與犯本體理解的不同,存在兩種對立的共犯制度模式,即區(qū)分制與單一制。區(qū)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將參與犯與實行犯相區(qū)分,尋求總則性的共犯制度設定為參與犯的處罰條件與處罰原則;單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將“參與犯”樣態(tài)包容于刑法分則的類型化行為當中,以獲得與犯罪的直接實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據,總則中僅針對“參與犯”樣態(tài)設定特殊的處罰原則。我國共犯制度遵從了區(qū)分參與犯與實行犯的立法理念,而且在總則中專門設定了參與犯的處罰條件和處罰原則,因此我國共犯制度應當歸屬于區(qū)分制,對照德、日、法等國家的區(qū)分制共犯制度子模式,我國的共犯制度設定具有鮮明的“主體間”色彩,具體而言,我國共犯制度以“共同(犯罪)關系”為核心范疇為所有的參與犯行為設定了“統(tǒng)括式”處罰條件;以“主從關系”作為參與犯處罰確定的根本原則,此即“主從關系原則”。因此我們將其概括為“以共犯關系為核心范疇的區(qū)分制共犯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