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一余英時
總序二蘇國勛
法律社會學
第一章 實體法領域的分化
一 “公法”與“私法”
二 “請求權賦予法”與“行政法規(guī)”
三 “統(tǒng)治”與“行政”
四 “刑法”與“民法”
五 “不法”與“犯罪”
六 “公權力”、“權力限制”與“權力劃分”
七 “法律”與“訴訟”
八 理性的法律思維的諸多范疇
第二章 主觀權利的設定的各種形式
一 “法命題”的邏輯范疇、“自由權”與“授權命題”、“契約的自由”
二 契約自由的發(fā)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三 “契約自由”的各種實際意義及其限制
四 契約自由、自律、團體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體里的自由與強制
第三章 客觀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規(guī)范的成立問題、“習慣法”
二 法發(fā)展的實際成因、利害關系者的行為與法強制
三 原始的紛爭解決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瑪?shù)姆▌?chuàng)制與法發(fā)現(xiàn)
五 作為法創(chuàng)制之擔綱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會人團體的法發(fā)現(xiàn)
第四章 法律思維的類型與法律名家
一 經驗的法教育與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師訓練或大學訓練
二 神權政治的法教育
三 歐陸的法律名家與中世紀的“法書”
四 羅馬的法律家與羅馬法的形式性質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與實質理性化、神權政治的法與世俗的法
第六章 公權法與家產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編纂
第七章 革命創(chuàng)制的法的形式性質,自然法及其類型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質
評名對照表
索引
非正當性的支配——城市的類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