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論述了美國憲法基礎上的積極自由原則,此處所指自由,不僅指免于政府強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參與政府過程的自由。作者認同將古代的自由和現代的自由結合起來的觀點,同時強調古代人的“積極自由”概念,即“積極且不間斷地參與集體權力”的權利?!斗e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論證了當法院在解釋憲法與制定法的文本時,應該更多地考慮憲法的民主性這一命題。該命題包括眾所周之的有關司法節(jié)制的論證,即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關的專業(yè)知識。人民必須培養(yǎng)起自己的“政治經驗”,必須從“他們自己錯誤的糾正中”汲取“道德教育與鼓勵”,法官也必須表現出質疑、謹慎與節(jié)制,此所謂“自由之精神”。當然,《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的命題超越了經典的論述,在聯邦憲法之民主主旨內,包括一種司法權力的來源,一種更為有效的保護古代與現代自由的解釋方法。在討論積極自由的角色時,《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展示了這一憲法主旨影響著法官對憲法文本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