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可從廣度和深度兩方面進行。監(jiān)督的廣度直接決定法院的受案范圍,即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案件應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有終局的裁決權。監(jiān)督的深度主要表現在行政行為一旦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以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在什么情況下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法院以什么樣的標準作為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準則與尺度。如果法院的審查標準過嚴,一方面就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效率,另一方面又有行政權受司法權侵越之嫌疑。如果法院的審查標準過于寬松,司法審查就會流于形式司法審查制度設立的基本目的難以達到。如果司法審查標準的設立過于原則,司法實踐難以操作;過于具體,又難以滿足復雜多交的行政關系的需要。因此,必須設立科學的司法審查標準,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目前,隨著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學界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告資格等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橫向問題進行了熱烈的爭論,如對抽象行政行為應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已基本上達成了共識;對司法權監(jiān)督行政權的縱向問題,即司法審查的強度也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也予以關注。這些深入、系統(tǒng)的研究填補了法學理論研究的空白,為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的確立和應用指明了方向。同時,學界對司法審查過程中的證據規(guī)則也做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