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法官應當如何解釋制定法和憲法?《不確定狀態(tài)下的裁判(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由阿德里安·沃繆勒所著,先前對這些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通常都是從抽象地考察民主或者憲政的本質、法律語言的性質或者法治的實質開始。從這些概念性前提出發(fā),理論家們往往會得出結論:法官應該扮演雄心勃勃的角色,尤其是在基于憲法理由推翻制定法的時候更應如此。在《不確定狀態(tài)下的裁判(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中,阿德里安,沃繆勒教授拋棄了先前學者慣用的概念性視角及其主張的法官中心論,并提出了全新見解。沃繆勒教授主張,任何法律解釋理論都應立足于有關法官的制度能力和裁判的系統性影響的制度性和經驗性前提?;谶\用一系列來自于政治科學、經濟學、決策理論以及其他學科的社會科學方法所作的分析,沃繆勒教授堅持認為,歸根結底,法律解釋是一種在經驗事實極度不確定狀態(tài)下的決策活動。囿于有限的信息和能力,法官應當采用一些限制性的、不那么雄心勃勃的方法來解釋制定法和憲法條款,在制定法條文模棱兩可時尊重行政機關的理解,而在憲法條款不明確或者其表述的是籠統目標時服從立法機關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