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保護
1.北京市密云建華鑄鋼廠訴劉寶貴物權保護案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2.張秀華訴王偉物權保護案
——非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間對占有物發(fā)生有益費用的不得主張權利人返還。
3.黃利海訴金溪縣合市鎮(zhèn)崇麓村委會上麓村小組等物權保護案
——林地承包方未取得承包經營權等證書即轉租經營權,發(fā)包方未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認定轉租行為合法有效。
4.林基甫訴廣西綠辰科技有限公司等物權保護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承包人同意轉讓集體林地承包權的,應認定為有效。
5.王田黎等訴岳學京等物權保護案
——未經村民民主決定即處置村里集體資產,且原告在拍賣中存在過錯,故買賣合同無效。
6.陳軍軍等訴陳民民物權確認案
——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中載明的安置人對安置房屋是否都享有所有權?
7.陳慶林等訴陳麗滿等物權確認案
——房屋產權證不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唯一依據(jù),當事人因物權歸屬發(fā)生爭議請求確認權利的,屬于物權確認糾紛,無需先提起行政訴訟。
8.谷月琴等訴徐玨排除妨害案
——因動遷所得之公有住房的原始受配人均具有同住人資格,其同住關系之性質屬對共有物的利用范疇,處理時應征得共同權利人的一致同意。
二、所有權確認
三、返還原物
四、財產損害賠償
五、所有權
六、侵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七、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八、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