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對質詢問權是法治國家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賦予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程序基本權,也是刑事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對質詢問權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權與不利于自己的證人對質并進行對抗性詢問,目的在于防止國家追訴機關濫用權力,使用法庭外單方獲取的書面證言對刑事被告人任意追訴,以保證審判公正。根據憲政國家和國際人權組織的理論與實踐,刑事被告人對質詢問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質權和詢問權兩部分。在中國刑事訴訟中,偵查中秘密取得的證人證言可以直接作為定罪依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成為法庭審判的常態(tài),這種做法破壞了審判的公正,成為冤假錯案滋生的重要原因,與憲法性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和現代刑事訴訟發(fā)展趨勢嚴重背離。在人權保障入憲和刑事訴訟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完善的重要內容,具有憲政基礎的要求不利證人出庭作證的刑事被告人對質詢問權的確立,對于推動中國目前形式化的刑事審判向實質性的公正審判轉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