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 則
[問1]為什么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問2]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亮點集中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問3]V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有什么變化?
[問4]哪些主體的訴訟權利應當保障?哪些訴訟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問5]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第一審刑事案件?
[問6]哪些主體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以及申請復議?
[問7]哪些人可以被委托成力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律師以外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嗎?
[問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
[問9]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是什么?
[問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如何獲得法律援助?
[問11]律師在偵查期間是否可以介入?其訴訟權利有哪些?
[問12]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批準?
[問1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進行哪些王作?
[問14]律師會見時能否被監(jiān)聽?偵查人員能否在場?
[問15]辯護律師可以對哪些資料行使閱卷權?
[問16]什么情況下,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問17]辯護人收集的哪些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問18]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主體有哪些?包括哪些內容?
[問19]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法律后果如何?
[問20]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哪個機關進行偵查?
[問21]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應保守的職業(yè)秘密有哪些?有無例外?
[問2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履行職責中受到司法機關阻礙時,應向哪個機關進行申訴?
[問23]什么是證據?
[問24]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問25]為什么要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
[問26]為什么要新增“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問2?]為什么新增“電子數(shù)據”作為獨立的證據?
[問28]什么是電子證據?
[問29]電子數(shù)據證據的載體主要有哪些?
[問30]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問3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收集證據時,哪些方法是被禁止的?
[問32]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等材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zhí)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