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合法權益保護]
第四條 [出入境管理工作體制]
第五條 [信息平臺建設]
第六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
第七條 [留存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第八條 [管理與服務并重]
第二章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條 [出境入境證件]
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和港澳臺]
第十一條 [出境入境查驗程序和為中國公民提供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 [不準出境情形]
第十三條 [華僑回國定居]
第十四條 [華僑在境內辦理有關事務的身份證明]
第三章 外國人入境出境
第一節(jié) 簽證
第十五條 [入境簽證]
第十六條 [簽證種類]
第十七條 [簽證登記項目]
第十八條 [簽證申請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邀請函]
第二十條 [口岸簽證]
第二十一條 [不予簽發(fā)簽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免辦簽證情形]
第二十三條 [臨時入境]
第二節(jié)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條 [人境查驗]
第二十五條 [不準入境情形]
第二十六條 [責令不準人境外國人返回]
第二十七條 [出境查驗]
第二十八條 [不準出境的情形]
第四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
第一節(jié)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條 [簽證停留期限]
第三十條 [居留證件]
第三十一條 [不予簽發(fā)居留證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居留期限的延長]
第三十三條 [居留證件登記項目]
第三十四條 [停留證件]
……
第五章 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六章 調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錄一
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