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與應用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自愿】 【合法】 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轄的案件】 【定居國外華僑的離婚訴訟管轄】 【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第六章 證據第七章 期間、送達第八章 調解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第二編 審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第十六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編 執(zhí)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規(guī)定第二十章 執(zhí)行的申請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執(zhí)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執(zhí)行中止和終結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第二十四章 管轄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第二十六章 仲裁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關聯法規(guī)歸類解讀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