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則無法為需要解決的問題提供唯一的、確定無疑的答案,可謂古今中外司法者和執(zhí)法者經常面臨的一種困境。這種困境源自人類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的有限性,而這種有限性就先天注定了法律永遠無法盡善盡美,缺陷總是在所難免,在復雜的生活面前,難免要露出這樣或者那樣的破綻。然而,與其抱怨法律不完美,還不如積極探索,通過司法方法的有效運用來“彌合法律織物的漏洞”、“熨平法律織物的褶皺”,使法律能夠按照其應有之義得到實現。按照法安定性的要求,同樣的法律應當得到同樣的理解和適用,這就意味著需要一種推廣機制,把法律適用方面好的先例、好的做法推廣出去。在中外法史上出現的律輔之以例、普通法輔之以衡平法、規(guī)則輔之以習慣等現象,都是基于法律適用的內在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法律適用日趨復雜、疑難,司法標準和尺度不明以及由此帶來的裁判結果難以預測等問題日益突出,已經引來越來越多的詬病,成為社會對法院最不滿意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