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法理學范圍的重新界定
一、朱利葉斯·斯通:生平與學術
(一)早期經歷
(二)哈佛大學
(三)澳洲歲月
(四)學術及影響
二、法律是邏輯、正義與社會事實
(一)分析法學的一枝獨秀
(二)重新界定法理學的范圍
第一章 法律的邏輯維度
第一節(jié) 法律體系的穩(wěn)定與變動
一、法律邏輯研究的性質
二、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及其影響因素
三、法律體系統(tǒng)一體內的變化
第二節(jié) 形式邏輯(演繹推理):作用與局限
一、對法律形式主義的反叛
二、分析法學的作用
三、形式邏輯關注的是推理的有效性而不是結論是否正確
四、邏輯和沖突的前提(規(guī)則的選擇)
五、邏輯和類推的局限(事實的選擇)
六、法律形式主義與法律現實主義的平衡
第三節(jié) 遵循先例與普通法發(fā)展
一、遵循先例與法律變化
二、錯誤引證的法律范疇
三、判決理由與選擇的空間
第四節(jié) 司法和法律辯論中的理性與推理
一、新修辭學
二、法律推理與價值判斷
第二章 法律的正義維度
第一節(jié) 正義與自然法
一、正義的理論與正義的現實
二、正義、自然法與實證主義
第二節(jié) 超越絕對與相對
一、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
二、實用主義正義觀
第三節(jié) 正義的“準絕對”標準和“正義飛地”
一、理念中的正義和現實中的正義
二、正義的“準絕對”標準
三、“正義飛地”
第三章 法律和正義的社會維度
第一節(jié) 斯通的社會學法學路向
第二節(jié) 社會學法學的基本問題
一、社會學法學的一般范圍
二、溝通“應然”與“實然”
第三節(jié) 法律是倫理信念與權力的結合
……
第四章 法律的綜合維度
第五章 綜合法學理論的源與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