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權利的現(xiàn)代解讀:請愿權理論和規(guī)范研究》: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請愿權是指人民就國家的政治措施或對個人的權利、利益之維護,向國家有關機構表達意愿,請求國家有關機構受理并做出答復的權利。在具體實踐中,我們應該區(qū)別一般意義上的請愿與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請愿之間的關系。從理論上界定請愿權,既要照顧到請愿權所具有的表達權、請求權、參與權等基本權利屬性,又要使請愿權概念本身具有周延性,使得請愿權概念與公民行使請愿權的憲政實際相符。在請愿權的構成方面,尤其需要強調的是作為請愿權的客體的國家給付義務,這與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請愿權所具有的給付義務請求權是相對應的。請愿權除了給付義務請求權的基本屬性以外,還有自由權屬性、參政權屬性、權利救濟權屬性以及和平抵抗權屬性等。請愿權多元化的權利屬性與其內容的開放性與廣泛性有關。在界定請愿權的同時,需要在中國的語境下注重請愿權與信訪之間的聯(lián)系,理性地看待兩者之間的微妙關系。我國現(xiàn)行《憲法》還沒有相應的條款可以視為請愿權的憲法依據(jù),《憲法》第41條的內容還無法與請愿權建立直接的對應關系。但是,這并不影響請愿權之于憲政建設的功能和價值,諸如控權功能、民主的形塑功能、秩序保障功能以及促成善政之達成等功能對于民主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是十分重要的。 請愿權是一項有著悠久的歷史底蘊的權利。自1215年的憲章運動所確立的《自由大憲章》正式確認請愿權以來,請愿權的基本功能先后經過了控制王權、權利救濟、政治參與的變化過程。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進一步發(fā)展,請愿權的權利屬性不斷得到錘煉,進而發(fā)展成為一項基本人權而為各國憲法所確認。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權利法案》正式確認請愿權,這也是請愿權在憲法性文件中的首次確認。對于成文憲法國家而言,請愿權最早則出現(xiàn)于1791年的美國憲法修正案。受到美國成文憲法立憲方式的影響,在世界的憲政實踐中,許多國家不僅紛紛采取成文憲法的立憲模式,而且也紛紛在其憲法文本中明確了請愿權的內容。隨著世界憲政實踐的發(fā)展,對請愿權的確認和保護已不限于國內的憲法領域,區(qū)域人權文件甚至國際性人權文件也逐漸對請愿權采取積極的保護制度。歐洲人權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都在請愿權區(qū)域人權保障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國際人權法所創(chuàng)立的少數(shù)者保護制度(通知性請愿)以及聯(lián)合國人權體系對請愿權的逐漸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請愿權成為一個比較普遍、具體的基本人權。請愿權也契合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近代中國的請愿權無論在實踐上還是在理論研究方面都有著快速的發(fā)展。新中國成立后的信訪制度也為請愿權的實現(xiàn)提供強有力的支撐。請愿權有著深厚的理論支撐。基于現(xiàn)代民主理論,請愿權與人民主權原則、代議制民主在基本價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競合,請愿權的行使以及請愿制度的不斷完善不僅是對現(xiàn)代民主制度的有益補充,也是在人民主權原則下代議制民主的生動體現(xiàn)。以公共協(xié)商為核心內容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民主政治理論的新潮流,是當代憲政國家民主范式的一種新詮釋。審議民主意味著擴大公民審議的機會,使公民的各種不同聲音都能進入政治場域之內。而請愿權的參政功能表明請愿權是連接公民與政治場域的平臺,是公民進行有效協(xié)商的可靠的渠道。根據(jù)現(xiàn)有的理論成果,抵抗權與包括請愿內容的政治自由之間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在權利保障環(huán)節(jié)如果保障公民充分行使請愿、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權利,保障具有防御性質的“作為反對權的抵抗權”得以及時、有效地落實,較強烈的“作為反對權的抵抗權”則沒有適用的可能。從這個角度來看,請愿權的行使不僅是對抵抗權理論的具體落實和生動體現(xiàn),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相對激烈的抵抗權發(fā)生的機會。在現(xiàn)代民主國家,由公民參與所形成的政策制定的社會過程,是政策過程的基本組成部分。通過請愿權的行使可以促進政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實現(xiàn)善治的目標。請愿權是現(xiàn)代各國憲法廣泛確認的一項基本權利,德國、日本、俄羅斯、加拿大等國家都紛紛建立各自的請愿制度。通過比較各國的請愿制度我們發(fā)現(xiàn)各國請愿受理機關的設置具有廣泛性,議會請愿成為各國請愿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請愿權進行限定是請愿立法的必要選擇;請愿權的憲法確認與請愿立法(或判例)相結合的保障模式應成為請愿法制化發(fā)展的方向;建立請愿者理由說明機制應該成為請愿權得以有效落實的必要環(huán)節(jié);請愿權需要在制度改革中不斷發(fā)展。在請愿權的保障問題上,我國受傳統(tǒng)文化、立憲技術、司法權威以及蘇聯(lián)立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請愿權的制度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立法的進一步具體化的問題。但是在中國的語境下,請愿權保障不能片面地追求請愿權的憲法保障,基于目前中國的憲法實施現(xiàn)狀,啟動請愿權的單行立法才是比較切合實際的選擇。在具體的請愿立法的問題上,貫徹請愿權的政治參與的基本價值才符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這就是由張福剛主編的《傳統(tǒng)權利的現(xiàn)代解讀: 請愿權理論和規(guī)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