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階級社會中,私有財產權是人之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是人的生命權與自由權的必然延伸,也是生命權與自由權的一種保證。著名的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有一個重要的政治觀點就是:“政治的主要職責是保護私有財產,沒有財產權就不可能有正義?!盵1]百姓對國家政治的最大熱情就是源自他們對自己財產權的享有而表現(xiàn)的終極關懷,建設社會主義創(chuàng)新型國家仍離不開對私有財產權的價值認可和法律保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fā)展,公民私有財產的形式和數量都在不斷增加。2004年憲法修正案正式將私有財產權保護寫入憲法,而后《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先后出臺,私有財產法律保護的力度進一步提升,客觀上也促進了中國經濟的騰飛和崛起。但是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關于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律環(huán)境并不樂觀,I'n-J題的關鍵不在于私有財產法律體系尚有不健全不完善之虞,.而在于既有的憲法規(guī)范和法律規(guī)范未能在現(xiàn)實中得到徹底的貫徹和落實。制定好的法律,并嚴格實施這種法律,被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是法治的兩個重要條件。[1]如果關于私有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不影響人的行為”,“不能得到嚴格的遵守,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xiàn)實?!盵2]“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尤其是。也就是從這個初衷出發(fā),筆者選擇從憲法實施的視角來研究我國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這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