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衡量是一種力求對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進行恰當價值定位的法律思維方法,為此,必須超越法律形式主義與法律懷疑主義在價值判斷問題上的極端立場。法律形式主義認為司法裁判是法官從制定法出發(fā)純形式邏輯操作的過程,根本上否定司法的創(chuàng)造性以及價值判斷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作用。法律形式主義僵化機械的法律思維容易導致為追求法律的普遍形式正義而犧牲個案的實質正義。要克服形式主義法律思維方法的消極弊端,就必須肯定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創(chuàng)造性,承認法官的價值判斷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發(fā)揮的重要作用。但在肯定司法創(chuàng)造性的問題上,作為法律形式主義的反叛者的法律懷疑主義卻走向了另一個極端。法律懷疑主義認為,案件事實或法律規(guī)則是不確定的,法官的價值觀念乃至法官的個性對最終法律決定的形成起決定作用,沒有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為批判法律懷疑主義在價值判斷問題上的相對主義、懷疑主義,避免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價值判斷的專斷和恣意,就必須解決價值判斷的正當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