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礦業(yè)權人行使著國有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并直接獲得了資源的處分收益,這不僅架空了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際功能,也給國家?guī)砹司薮髶p失。在立法層面,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依然處于虛位狀態(tài),調整礦產資源物權流轉的民事規(guī)則仍存在嚴重的制度缺失和邏輯矛盾。本書首先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國有屬性為邏輯前提,探討了礦產資源民事和行政的法律關系的產生過程,以及理想狀態(tài)下礦產資源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應呈現出的體系結構,并論證了產權和權益分配問題是礦產資源法律制度所調整的核心內容;其次,以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的基本狀態(tài)為基礎,重點研究了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探討了制度漏洞所蘊含的一般規(guī)律,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的制度后果和社會后果的表現形式和危害程度;最后,提出了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議,并希望從根本上消除制度缺陷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以促進礦產經濟健康穩(wěn)定地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