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刪去第二款。(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保ㄋ模⒌谝话倭惆藯l、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