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最新修正本)》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巴鈬鴷嫀熓聞账枰谥袊硟扰R時辦理有關業(yè)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