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從無償取得到有償取得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項重要成果,也是進一步深化礦業(yè)市場化改革的根基。礦產資源制度市場化的改革面臨的核心問題是:落實《憲法》《物權法》和《礦產資源法》規(guī)定的礦產資源歸國家(全民)所有的原則;理清國家是礦產資源所有者,政府是管理者的關系;明確國家參與的是初次分配,政府參與的是二次分配;解決礦產資源收益和分配中以稅費替代國家(全民)所有者收益的問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是《礦產資源法》修改完善的核心問題之一。王繼軍、趙大為、王這本《礦產資源有償取得法律問題研究:以山西煤炭資源有償使用為例》在論證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中存在問題的同時,針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改進行了探討,以期為《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