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程序性裁判機制,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意旨在于解決控辯雙方的證據合法性爭議,為法庭排除非法證據設立相應的操作規(guī)則。與偵查、起訴程序、庭前準備程序以及法庭審理程序相比較,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具有自身特殊的性質。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適用程序是該規(guī)則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依托,在訴權保障和法官程序裁判權的規(guī)范上亦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這一程序的訴訟標的體現為兩個方面的程序性爭議,即偵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證據應否排除。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程序應具備兩造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訴訟形態(tài),法庭暫時變?yōu)槌绦蛐詥栴}的裁判者,控辯雙方的訴訟角色發(fā)生轉換,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成為程序性裁判中的原告,而程序性裁判中的被告則是偵控方。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與實體性裁判程序既密切關聯(lián),又有重大差異,在訴訟中二者的關系呈現出相對獨立的態(tài)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