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論法哲學及其批判 德意志法哲學文選(二)》的關注重點包括三個思想體系,一個是觀念論法哲學(費希特、謝林和黑格爾),一個是歷史法學(薩維尼、施塔爾),一個是馬克思法哲學。盡管他們之間相互攻擊,但卻有著一個共同的思想淵源和一個共同的批判對象,那就是康德。因此,后康德主義法哲學發(fā)展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對于康德法哲學中的理性主義要素的排斥,而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歷史要素的介入。這在根本上影響了20紀德意志法哲學的發(fā)展。作為一種“歷史”的產物,在古代思想中被看成是內在地從屬于法的正當(ius)要素被剝奪了原先的位置,而被視為是次要的東西。自此一個法實證主義、歷史主義的時代便開始支配著我們的日常法律生活和日常的法律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