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司法解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8年8月21日)
第二部分 相關領導就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答記者問
(2008年9月1日)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導言
第一條[訴訟時效適用的權利范圍]
第二條[法定性]
第三條[法院應否對訴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
第五條[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所涉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六條[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七條[可撤銷合同所涉及請求權訴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八條[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嘣V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九條[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十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認定]
第十一條[主張部分債權具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債權]
第十二條[“提起訴訟”的認定]
第十三條[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向有關單位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效力]
第十五條[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第十六條[“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認定]
第十七條[連帶之債訴訟時效中斷的涉他性]
第十八條[代位權訴訟]
第十九條[債的轉讓情形下的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第二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理解]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愿履行與訴訟時效辯權的放棄]
第二十三條[溯及力問題]
第二十四條[效力問題]
第四部分 裁判文書選登
北京巴布科克·威爾科克斯有限公司與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05號
馬艷杰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期貨欠款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5號
遼寧省鞍山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與中國光大銀行沈陽分行、遼寧省鞍山市紡織廠、遼寧省鞍山市輕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遼寧省鞍山市針織總廠借款擔保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94號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河南省鄲城縣化肥廠、河南省鄲城縣生物化工廠、鄲城金丹乳酸實業(yè)有限公司、河南省鄲城縣熱電廠、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鄲城縣技術改造資金開發(fā)中心借款擔保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85號
佳木斯市升平煤礦與黑龍江省地方煤炭工業(yè)(集團)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238號
武漢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與中國農業(yè)銀行黃岡市分行侵權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52號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