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 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guī)定。
第二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和行政
行為及行政機關的規(guī)定。
第三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保護訴權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guī)定。
附:《適用解釋》第五條
第四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審判權的規(guī)定。
第五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規(guī)定。
第六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合法性審查原則的規(guī)定。
第七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的規(guī)定。
第八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規(guī)定。
第九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規(guī)定。
第十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辯論原則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檢察監(jiān)督原則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圍的肯定式列舉。
附:《適用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圍的否定式列舉。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