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當局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研究》當前,重、特大海難事故對海上人命財產安全、海洋環(huán)境、通航安全等公共利益構成巨大威脅,為保護本國海洋環(huán)境、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公共當局越來越頻繁地介入海難救助活動中。在此背景下,公共當局的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成為一個頗受爭議的話題。判斷公共當局是否具有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離不開對公共當局具體海難救助行為的考察。公共當局在海難救助活動中存在多種行為,其中包括公共當局控制救助的行為和自身從事的救助行為,對這兩種行為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公共當局控制救助的行為,是在海難事故發(fā)生后,公共當局履行政府職能的一種具體表現。這種行為并不是單個的行為,而是由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所組成,其中包含了行政強制行為。至于公共當局以自身力量從事救助作業(yè)的行為,則應視同其他應召救助人的行為,而不應簡單的視為公共當局的行政強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