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世紀末一次又一次犯罪浪潮的出現(xiàn),人們已經對犯罪問題有了越來越深刻的認識。然而對犯罪行為涉及的雙方,人們卻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關注。一方面,隨著人權觀念的廣泛傳播,刑事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程度成了衡量一個國家刑事司法制度文明與否的重要標準,被告人的權利越來越完備。另一方面,被害人卻遠沒有這么幸運。自從國家壟斷了對犯罪的追訴和刑罰的權力以后,刑事被害人逐漸從公眾的視野中消失。直到上個世紀中葉,隨著犯罪被害人學的興起,為被害人爭取權利的運動普遍開展,以被害人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得到主張,被害人在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加強刑事程序上對被害人的保障。近年來,許多西方國家在確立了對被害人的賠償和社會保護制度之后,被害人權利運動和被害人學的研究又進一步向縱深發(fā)展,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從本源上看,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之后,就獲得了兩大權利:對加害人的人身懲罰權和經濟上的求償權。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演化,人身懲罰權轉化為純粹程序上的權利,經濟求償權則基本上轉化為民事上的權利,而全社會也開始關懷和幫助被害人。近年來,隨著國際人權保障思想的發(fā)展,刑事被害人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已受到廣泛的關注,各國都在本國立法中加強了對被害人的保護,而且對被害人權益進行保障的國際標準也逐漸形成。刑事訴訟法是保證準確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的重要法律之一,通過規(guī)定訴訟原則、程序,特別是各種訴訟法律關系,實現(xiàn)保障人權。因此,它規(guī)定得越具體、越科學就越能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直接寫入了刑事訴訟法的任務。盡管如此,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刑事被害人這一特定弱勢群體的關懷還不夠,與國際標準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被害人還沒有享有完全的當事人權利,對被害人的援助與補償制度尚未建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也表現(xiàn)出對被害人經濟求償權保護的缺失,使對被害人的個別救濟淹沒在國家追究懲罰犯罪的過程中。因而,應當根據被害人人權保障的國際標準,結合我國刑事立法的現(xiàn)狀,構建我國的被害人權益保障機制,完善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同時加強對被害人的社會關懷。在被害人的程序性權利上,應當賦予被害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上訴權,加強被害人的庭審參與權,完善其以自訴的方式對國家機關不予追究的公訴案件加以救濟的權利;在賠償權上,完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使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得以通過附帶民訴來實現(xiàn)。同時保障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對被害人實行法律援助,完善對被害人的社會救助權,救助因為犯罪行為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