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論》內容共四篇。第一篇為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本體論,主要論述了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的相關概念,主體與客體構成要件、性質及體系沿革。第二篇為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權能論,重點對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的精神權、救濟權、綜合權等內容體系進行界定。第三篇為浙江省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綜論,論述了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的綜合狀況,具體探析了浙江省畬族藝術、婺劇、曲藝等民間表演藝術領域。第四篇提出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構想,主要從權利主體、客體、內容、途徑等方面展開闡釋。《民間表演藝術表演者權論》注重運用交叉學科原理多維角度研究,努力追尋長效保護民間表演藝術的路徑;吸收了國內外新研究成果,在體系、內容和方法上都有新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