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旨在探究格勞修斯(Grotius)、霍布斯(Hobbes)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等人精心構筑的自然法理論對德國早期啟蒙階段的影響。當把“影響”的概念適用于較長的時間跨度和人數眾多的著者時,它就易于退化為表面上相似原則的相互聯(lián)系,除非同時還存在著范圍廣泛的資料來源,它們有意識地討論著當代實踐與過去成就的關系。對于本書的主題而言,這類材料來源以“道德的歷史”系列形式存在,它們在法國和德國大約出版于1680年到1750年之間。這些著作或者是單獨的作品,或者是近期自然法理論著作的編輯導論。它們的明確目的是為了解釋十七世紀在自然法主題上所取得的成就如何得以逐步精煉和修正,普芬道夫對此貢獻卓越,同時將這一成就與基督徒和經典作家對自然法的前期討論關聯(lián)起來。通過對這些歷史的研究,我們可以了解在巴洛克德意志文化中自然法理論倡導者之間的強烈理論分歧,并因此得以前后連貫地恢復爭論的范圍,這對于孤立地看待文本的方法是不可能的。本書據此著手描述并分析這一為人忽視的史學風格,試圖用它對“現(xiàn)代”自然法傳統(tǒng)的評價更為精確地追溯這一傳統(tǒng)如何以及為何在啟蒙早期受到高度的評價。但是,除了可以作為一種啟蒙的解釋工具之外,這些歷史同樣有資格要求被視為首要的公認的政治思想史,并因此值得以其自身的頭銜加以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