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義‘責任倫理一’,即符合“責任倫理”在其首創(chuàng)者暨首倡者馬克斯·韋伯及其哲學一倫理學體系的名建構者漢斯。憂那思那里的本來含義、以“出于自覺盡責的意念且其可預見的后果符合行為者所應盡的責任的要求”作為倫理道德根本善則的“責任倫理”,以之與出自當今我國倫理學界部分學者筆下的與原義“責任倫理”背道而馳的非原義“責任倫理”概念相區(qū)別。全書致力于探討和闡明一種既屬于原義“責任倫理”、又有可能克服了“責任倫理”在韋伯和憂那思那里分別存在的或“僅僅屬于應用倫理中的政治倫理”或“僅僅在一定意義上可稱規(guī)范倫理”的局限、因而有可能對人類所有行為都具有普遍規(guī)范意義的倫理——即所謂可能堪稱“比較純正的規(guī)范倫理”——的原義“責任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