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在整個物權法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物權登記錯誤救濟法理復雜,橫跨私法與公法兩大領域,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牽扯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配置,關系靜態(tài)安全與交易安全的選擇。作者認為,物權登記錯誤救濟包括立法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包括物權請求權的救濟和債權請求權的救濟。登記物權的善意取得要求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撤銷錯誤的登記行為,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從物權登記到民商事登記,從物權登記錯誤救濟到民商事登記錯誤救濟,需要一系列頂層的制度設計。作者進一步認為,未來立法應當強化民事救濟的功能,限制行政救濟的適用范圍。設立隸屬于國務院的民商事登記局,設置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的民商事登記官制度,是遠期改革的重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