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責任
一般責任
1.開辦單位如無法定事由,不直接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企業(yè)法人的開辦人和主管單位,如無法定事由,其不應直接承擔該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2.審查股東的出資義務,不以公司成立作為唯一時點
——《公司法》將股東出資義務從實收資本制變?yōu)檎J繳制后,執(zhí)行法院對股東出資義務審查不以公司成立為唯一時點。
3.公司被吊銷執(zhí)照,股東不應因此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債權人可另行起訴未清算股東要求承擔責任,而不應在執(zhí)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4.認定政府職能部門撤銷或合并,須嚴格遵法定程序
——政府職能部門的撤銷或合并有著嚴格程序,須依法進行。機構編制委員會出具《證明》并不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
5.被掛靠人不應作為開辦單位對被開辦企業(yè)債務負責
——掛靠企業(yè)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開辦單位或財產所有人、實際經營管理人承擔,被掛靠單位不應承擔。
6.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獨資企業(yè),原投資人仍應償債
——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視為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原投資人仍應償還原企業(yè)無力清償?shù)膫鶆铡?br />7.公司注冊資金足額到位,應認定全部股東完成出資
——公司注冊資金足額到位,股東出資責任已完成,所謂部分股東出資“不實”,應當視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