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基礎是公眾信任。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相比,司法機關既無財權,也不擁有任何暴力手段,其權力來自聯(lián)邦的各州憲法的授權,但權力的有效行使,則依賴民眾的信任。所以,保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線。20世紀初以來,司法界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行為準則,并輔以執(zhí)行機制。準則為法官履行職權和私人生活兩個領域設立了嚴格、具體,又合乎實際、切實可行的行為指南,旨在為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法官保持公正、公平、廉正的司法形象,維護司法公信力。本書是新版的馬薩諸塞州司法行為準則的中文譯本,2016年1月1日實施。在保留聯(lián)邦和各州法院司法行為準則共同確認的基本原則的同時,本準則吸納了司法行為準則執(zhí)行領域的新判例,能夠為讀者展示美國司法行為準則的新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