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Contents
1前言
認真貫徹實施《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法治建設張江汀
緒論
第一章總則
本章要點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概念定義】
第四條【工作原則】
第五條【推進主體和基本職責】
第二章職責分工
本章要點
第六條【人民政府職責】
第七條【綜治部門職責】
第八條【人民法院職責】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職責】
第十條【公安機關職責】
第十一條【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職責】
第十三條【信訪工作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政府各職能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職責】
第十六條【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職責】
第十七條【聯(lián)合化解職責】
第三章化解途徑
本章要點
第十八條【糾紛化解途徑】
第十九條【優(yōu)先選擇的糾紛化解途徑】
第二十條【途徑告知與引導】
第二十一條【和解】
第二十二條【調解】
第二十三條【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第二十四條【無爭議事實記載和客觀事實記載】
第二十五條【行政調解】
第二十六條【行政裁決】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仲裁調解】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化解糾紛】
第三十條【中立評估和調查】
第三十一條【在線化解糾紛】
第四章程序銜接
本章要點
第三十二條【程序銜接的總體要求】
第三十三條【首接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邀請調解】
第三十五條【調解與其他糾紛化解途徑的銜接】
第三十六條【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銜接】
第三十七條【仲裁與訴訟的銜接】
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開展糾紛和解工作】
第三十九條【先行調解】
第四十條【和解、調解協(xié)議債權文書公證】
第四十一條【仲裁確認】
第四十二條【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
第五章組織建設
本章要點
第四十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行業(yè)性調解組織和商事調解組織】
第四十五條【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權益爭議化解組織】
第四十七條【婦女權益糾紛化解組織】
第四十八條【殘疾人權益糾紛化解組織】
第四十九條【個人調解工作室】
第五十條【律師調解隊伍】
第五十一條【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第六章保障措施
本章要點
第五十二條【糾紛多元化解服務平臺】
第五十三條【訴訟與非訴訟對接平臺】
第五十四條【經費保障】
第五十五條【購買社會服務】
第五十六條【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五十七條【人員培訓與人才培養(yǎng)】
第五十八條【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九條【宣傳引導】
第七章監(jiān)督考核和責任追究
本章要點
第六十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考核】
第六十一條【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收費】
第六十三條【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本章要點
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
附錄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