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孔武*的《征稅權納稅人權利與代議政治》講 述了:代議制是現(xiàn)代憲政的標志,其成熟伴隨著現(xiàn)代 民族國家的產生,戰(zhàn)爭與征稅是其關鍵因素。代表或 議會制度雖然在中世紀的英國就已經有了顯*的發(fā)展 ,但議會作為一個政治實體,并在政治上發(fā)揮作用, 卻是17世紀英國政治的產物。征稅同意權是英國議會 主權確立的首要要素,其精神在美國演變?yōu)?ldquo;無代表 不納稅”的革命口號。憲政產生以后,財政因素對民 主憲政的影響逐漸衰減。通過選舉制度和政治權利保 障制度,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博弈機制得以成熟,征稅 權失去了作為議會和政府之間討價還價的主要媒介的 意義,因而也就失去了在憲政產生初期的顯*地位。“無代表不納稅”固有的民主意義黯然失色,甚至有 可能退化為“不納稅無代表”的反民主思想。在現(xiàn)代 法治國家,代議制和公民的納稅義務皆是憲法的產物 ,其內涵為整體法秩序所型塑。在我國,執(zhí)政黨在十 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市場發(fā)揮決定性作用、國家治理 體系的現(xiàn)代化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命題和 方案。國家治理涵蓋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核心 問題在于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劃分政府的邊界 、限定公權的范圍、激發(fā)市場活力。財政作為國家治 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涉及國家治理的各個方面。在 思考征稅權是否應該受到限制以及受到何種限制的問 題之前,存在一個邏輯上在先的問題,那就是征稅權 的合法性問題?,F(xiàn)代立憲國家采取“稅收國家”型態(tài) ,稅收與稅法概念又受憲法基本價值的限制,如何將 憲法基本價值具體化表現(xiàn)在稅法中,便須要建構一套 適用于衡量稅法合憲性的“基本原則”。此基本原則 不但是稅法立法與執(zhí)行的準繩,也是解釋適用稅法的 基礎,并構成與其它法律原則沖突時的比較依據(jù)。從 征稅目的觀察,國家取得對人民課征賦稅的權力乃系 為了保障人權、提供福利及公共服務的目的而來,則 人民當具有要求國家不得濫行課稅權的權利。因此, 人民不僅系國家課征賦稅的客體,*系具有要求國家 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課稅的權利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