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刑事法律風險防范》所稱的領導干部,與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中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相比范圍要小,但《領導干部刑事法律風險防范》所涉及的內容對領導干部外的一般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參考適用,特別是前三編和第五編。根據中央紀委法規(guī)室對“黨員領導干部”范圍的解釋,“領導干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領導干部”,包括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二是國有企業(yè)中的“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yè)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職級的人員;三是事業(yè)單位中的“領導干部”,包括事業(yè)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人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干部也屬于領導干部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