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三個部分,分別討論了司法改革的宏觀問題、法院改革問題以及公檢法三機關的法律關系問題。在本書第一部分,筆者討論了司法權的性質,對法院改革的兩個理論基點進行了反思,并對檢察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進行了分析、評論和預測。在第二部分,本書分析了我國法院改革所面臨的困境,結合司法責任制的推行,提出并分析了法官責任制度的三種模式,結合審判委員會制度、承辦人制度以及合議制的運行實踐,反思了司法裁判的行政化問題,并預測了司法行政管理與司法裁判職能的分離問題。在第三部分,本書圍繞著“審判中心主義”和“庭審實質化”改革問題,反思了我國公檢法三機關的“流水作業(yè)”模式,分析了我國存在多年的“偵查中心主義”訴訟構造,討論了未曾受到觸及的“新間接審理主義”模式,還以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運行效果為范例,全面評論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縱向構造模式??紤]到改革決策者特別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性,并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那些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因此,本書對這一制度進行了理論上的反思,討論了刑事訴訟權利全流程簡化的改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