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判股東知情權制度規(guī)則之妥適性,抑或理解《公司法》《公司法解釋(四)》數(shù)條款的立法意旨,依賴對公司法的兩個基本認知,以及一個司法政策的立場。認知一,是知情權的固有權本性,基于公司自治意思可予以限制但不容忍實質性剝奪;認知二,是公司法關于為避免產生嚴重的不公平后果或為滿足社會要求而對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規(guī)范。司法政策的立場,則是公司組織法上對股東、公司自治的恰當尊重與利益平衡的理念,知情權及類似屬性的諸股東權之享有、行使與救濟,公司立法、司法的政策導向上需堅守股東利益至上的立場,對封閉公司少數(shù)股東的傾斜保護尤為關鍵。以上認識,得益于股東知情權理論的體系化研究,更源自一線的司法裁判經驗。